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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5/2007

    关于彭宇一案

        南京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已经是几个星期以前的事了,几天前与一位法院的朋友谈起,觉得自己应该摒弃最初听说此事时的义愤心态,从专业的角度去审视法官的判决理由有无可取之处。但即使刨去所有感性的因素,不考虑此案将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和引导,仅仅从呈现到法官面前的证据出发(当然我只能从媒体对庭审的详细报道来了解这一点了),穷尽民法和诉讼法中可能对原告有利的条文和原则,对判决得出的评价依然是:不可思议。就这个案子上而言,法官动用了逻辑和常理——他所认为的常理——来判案,简直是荒天下之大谬。
        想得远一些,又可以联想到当前民众与司法界的一个死结。一方面是民众对司法普遍的极度不信任,另一方面是法官因为缺少了民众对其的尊重和信任,从而失去了(或者说从来就没有过)对自身职业的自豪感、责任感,使部分法官没有了自己内心的约束从而乱判葫芦案。两个方面其实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关系,而且发展到了今日的地步,这个死结已经不知道要由哪一方先来解开了。
        我相信,彭宇案中的法官应该不是大奸大恶之徒,脱开了那身法官袍,私底下他或许还是一个善良、幽默、正直的好男人、好丈夫、好朋友。在彭宇这个案子中,他也没把问题想得太严重,只不过是受朋友或领导所托,力所能及地帮了别人一个忙而已。说不定他对自己所作的判决还颇为得意,认为在困难重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帮上这个忙,而且逻辑还无懈可击——至少他自己可以说服自己吧。至于被告方的利益、社会公众对公正的期望、自己从事法律职业的意义,则不在那位法官大人的考虑范围、或者说思维体系之内了。其实我在法院实习的那段时间内,也遇到过一个为人和蔼的法官基于类似的逻辑判过一个案子,胜诉的被告方律师与法庭的人关系都不错。当时给我造成的困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后来择业的意向,因为我不想变成那种法官,但是我知道在中国这种氛围里,自己不能保证不会变成那种法官。
        再说民众的信任感吧。其实在任何法治国家,再好的制度也不能保证法官不会判错案,一个判决下来,输的一方心里多少当然会不服气,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家属在听到无罪判决后泪流满面的场面也屡见不鲜(有时我怀疑在英美法如此严格的证据规则下,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错判为无罪、从而正义得不到伸张的比例不会比我们国家错判被告人有罪的少)。但是出了法庭后,好像大家都接受尘埃落定的事实,(据说)当事人质疑司法公正、传媒质问司法界的情形似乎很少发生。也许是因为大家都承认司法程序是类似一个游戏,参加这个游戏就得遵守规则,在审判者、应诉双方都充分遵守了规则的情况下,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似乎也无处抱怨了,而且整个过程中是有充分的制度监督和传媒监督的。说到这里,又想起几年前发生在中国某地的一个案例,一对老人向法院起诉某人欠款不还,没想到被告在法庭上不知道从哪里拿出了一份借据,反诉老人欠款不还,结果老人被判败诉,需还欠款数十万元,数天后那对老人就在当地法院门口服毒自尽。其实作为常人,看到这里大多数人都会相信老人是受害的一方,可司法者在有表面证据的情形下是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而非常理去判案的。或许是迫于当地民众和媒体的压力,检察院居然就把法官以涉嫌枉法裁判罪给起诉了,据说开庭时旁听席上坐的全是穿制服的当地法官。且不论那对老人在没有穷尽救济手段的情形下就自尽是否偏激,就想想媒体和检察院的做法会给法官今后的工作带来多大的心理压力吧。
        关于彭宇案,我希望彭宇能提起上诉,如果原审被推翻的话,不知道原审法官和做伪证的派出所人员会怎么样呢?